勞資溝通
一、2019年至2021年依法令規定每季召開勞資會議,藉以提供勞資溝通管道,並加強勞雇關係、保障勞工權益,此期間並未有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、調職、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,受集體協商協定保障之總員工數比例為100%(勞資會議討論事項所適用範圍為全體員工)。
二、若因重大營運變化而需中止僱用關係時,將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提前資遣預告。
三、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:訂有相關管理辦法及制度,明訂員工權利義務及福利項目,並定期檢討修訂福利內容,以維護所有員工權益。
四、性騷擾防治:針對性騷擾防治,設有「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」,針對性騷擾防治設置申訴專用信箱、專用電話。